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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安市流动人口没有申报居住登记的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可能涉及的一些处罚措施:
1. "警告或罚款":对于未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公安机关可能会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2. "限期整改":公安机关可能会要求未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办手续。
3. "限制措施":在严重的情况下,未申报居住登记可能会影响到流动人口在当地的就业、子女入学等权益。
具体处罚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具体情节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具体规定:
- "警告":对未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可以给予警告。 - "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可以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地方政策的调整而发生变化。因此,建议您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获取最新的具体规定。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或者帮助,建议直接联系泰安市公安局或当地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举报 -
1、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5、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6、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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