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居住申报登记对象泰安居住申报登记对象

泰安 更新于:2025-01-13 23:11
  • baobeima731225

    泰安居住申报登记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居住在泰安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包括在中国停留、工作、学习的外国人。
    2. "居住在泰安行政区域内的港澳台居民":包括在内地停留、工作、学习、探亲的港澳台居民。
    3. "居住在泰安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包括户籍不在泰安,但在泰安居住的人员。
    4. "在泰安行政区域内工作、学习、投资、创业等需要居住的人员":这些人可能没有在泰安户籍,但根据居住情况需要申报登记。
    5. "出租房屋的房东":房东有义务向公安机关申报租客的居住情况。
    居住申报登记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措施,有助于公安机关更好地掌握人口信息,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居住申报登记是居住人员的法定义务,必须按时、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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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居住登记人员范围

      流动人口,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

      我市流动人口范围具体包括: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到我市各县(市、区)居住的人员。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居住地设区市市区或者县(市)内居住半年以上,并同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信息申报义务

       1.流动人口自达到(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2.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与流动人口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3.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4.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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